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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市场竞争类及金融服务类、功能保障类、公益性企业、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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